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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养生专家判刑视频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养生专家判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你对污蔑中医判刑有什么看法?
  2. 有啥办法可以阻止老人不要相信电视养生节目,购买无用的保健药品?
  3. 如果把一个人拘禁起来(不足24小时)不断施以水刑或其他刑罚,最后不构成轻伤放了,是否构成犯罪?
  4. 江洋大盗王超的故事?
  5. 海南98岁老人持刀杀妻获刑十五年,对此你怎么看?

你对污蔑中医判刑有什么看法?

污蔑、诽谤罪法律中有相关规定的条款。只要你有污蔑、诽谤中医的证据就可以。问题是中医是个广泛的领域词汇,有具体的人吗?谁能代表中医?如果一个中医医生认为被诽谤、污蔑,医生必须举证。中医一些医理如何证明是科学的?到目前为止,国内有没有这样的案例?立法可能有难度。

一、中医药不具备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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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污蔑这两个动词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名誉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而中医药作为一种医疗体系根本不存在人格权,也就不存在被污蔑、诋毁的说法。把诋毁、污蔑中医判刑写进条例是错误的。

二、是否入刑不是一个地方条例可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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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作为一个地方的行业条例,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写入刑的字眼不合适。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都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地方性法规即使规定了也没有效力,最多作为一种提示性条款。

三、中医药发展离不开批评和批判

任何行业都不应规定不准批评批判的,这样只会阻碍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有争议,有不同认识,甚至对立的认识、批判的声音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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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业立法为了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考虑,就应该容忍不同的声音,以科学的道理,明确的疗效,可靠的证据来反驳那些批评者、诋毁者,而不是堵住他们的嘴,除非自己心里有鬼!

建议立法,污蔑苗医苗药,藏医藏药,内科学,外科学,口腔科学,骨科学,药学,检验学,影像学,***学都入刑。当然,污蔑数学,物理学,化学,几何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母猪产后护理也要入刑!!

对于污蔑中医判刑的看法

一,先看动词,污蔑,无论这个词用在诸位谁身上我想都不会太高兴吧?不喜欢可以远离,可以讲出你的道理,没必须污蔑,也不能污蔑,你污蔑个人都算侮辱罪,都要接受法律处罚的。

二,宾语中医,为啥要污蔑它?你了解它?深入研究过?别告诉我你家里有多少代中医,家里有多少书,你就算真懂中医,你那才知道点皮毛儿而已。就因为你不喜欢,不喜欢就可以污蔑?你不喜欢的人多了去了,都要污蔑?别人不喜欢你也可以随便污蔑?中医已经流传几千年,若真的一无是处,恐怕早被遗弃,为啥日本还来抢注中医?不能因为几个中医骗子或者中医医疗事故就一偏概论,一棍子全都打到吧?

三,判刑,国家立法保护中医,再污蔑就算犯法,当然要接受处罚。至于为什么要立法保护中医?如果有不同意见的朋友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向国家职能不能提出异议。当下确实有不少中医黑,不知道中医给他造成了多大伤害非得与中医不死不休?有些甚至都不知道中医是个啥就跟风说中医不好,妨碍中医事业发展,难道仅仅因为你不喜欢就不允许别人喜欢?难道仅仅因为你不喜欢就要说他不好,要污蔑它?这样未免有些霸道吧?

我不否认西医,我也不反对中医,中医体系里有一些东西确实需要剔除,但不是算盘剔除。西医有西医的优势,中医有中医的特点,无论你喜欢中医还是西医,无论你不喜欢中医还是西医我想我们都没有必要污蔑。

对于中医我认为我们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合理的结合西医共同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对污蔑中医者予以判刑?

这可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所谓的法治是指:***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民事***不告不理、刑事案件罪名法定。依本人见识,目前《刑法》好像还没有规定“污蔑中医罪”这一罪名。据此,本人不能认同“对污蔑中医者”予以判刑。如果有人出于保护中医学之目的而打击污蔑中医者,本人不会反对,。但是,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将“污蔑中医罪”这一罪名法定,才能依法对污蔑中医者予以打击。否则,就是借助“法治”外衣来实行“人治”。如果如此,那就意味着历史倒退。

有啥办法可以阻止老人不要相信电视养生节目,购买无用的保健药品?

如果你很能干,老人自然会听你的,如果老人不听你的只能说明在老人眼里自己不能干而己,那么管好自己的钱就行也不要怕别人骂自己不孝顺。我们这儿士地征用了很少田土 ,我和邻居同样建议自己不要再买粮喂鸡鸭鹅了 ,邻居很能干他的母亲听了他的玉米红苕糠都要卖几千块 ,而我比较笨(现在都是以挣钱多少来衡量人吧)母亲居然还加大了饲养量可笑不心寒不,亲情是啥个人觉得那是能干人才能拥有的“sec品”吧。

老人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那些受党教育和培养多年的电视台的编导和审查人员难道水平难道和这些老年人一样低吗?让一些药贩子占领了电视台,让药贩子天天给老人***,占领上层建筑阵地,药贩子集团的险恶用心可能不仅仅是卖药骗钱。黑龙江电视***全被药贩子集团占领,全天24小时,全是药贩子集团的嘴脸。

关键是电视台要管好自己,不要为了广告费乱播养生节目,电视台是国家的,电视台要为老人们把好关,负好责,老年人不是专家,判断不了真伪,往往相信电视台的宣传。对电视台也要有追责措施,如播出不实广告,也要追究主管责任,不要仅仅追究做广告的名人明星

最有效的办法 ,也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儿出手,整治电视夸大宣传虚***宣传的乱象的问题。

其他任何办法,都是既不具备权威性,也不具备覆盖全国的范围能力,所以其他一切办法都无效 。

一治源头,对不良电担节目狠罚,处理有关领导和策划者。生产厂家不能放过,罪罚到破产,主谋判刑受到严历治裁。二是正确引导,多作科学生活节目,介绍有效健康生活方法。三是打击不法商人,让其现身说法,介绍如何***的。四对少数胡塗老人动员家属***取必要措施防止受骗。最主要是全社会达成共识和防范。特别是打击要有力度,减少犯罪。

如果把一个人拘禁起来(不足24小时)不断施以水刑或其他刑罚,最后不构成轻伤放了,是否构成犯罪?

作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来告诉你:

无论你拘留的是流氓***、欠债人、还是杀妻夺夫的仇人

你都是违法犯罪,妥妥的!

首先来看看,国家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但是,如果您请了律师,您的律师肯定会辩解:你这个只是非法拘禁行为,这种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只是违法而已。

非法拘禁罪需要考虑隐因素: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

主观来讲,你不仅拘留别人,还不断施以水刑或其他刑罚,这是妥妥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来讲,你将别人拘禁起来,拥有故意剥夺他***身自由的客观事实,拥有拘谨、私行等行为,情节肯定较重,社会危害肯定也比较大,动机也不单纯,虽然拘禁时间不算长,但是,不足以说明啥。

因此,主客观相统一:以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目的,还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因此,肯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至于不断施以水刑或其他刑罚,最后还不构成轻伤,不得不说,兄弟你尺度把握的好!没有犯故意伤害罪!

水刑?有点意思?楼主这是想要钻法律的空子吗?为什么量刑的标准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准数就是这样来的。

同样的伤势,有可能免刑,也有可能3年,这就看情况是否恶劣,苦主是否追究。

非法拘禁肯定跑不了,看你题意意思不想要他身体有伤情况下,能折磨人的手段很多。比如说几天不要吃喝,最后给个吃的多放盐,他一定口渴要喝水,用水来引诱,说点给一点点水,不说不给。还有不要睡觉,睡着就叫醒,怎么叫醒,不要人受伤叫醒的手段也很多吧,同时24小时照明灯不停照射,光度要亮。比如说喝粥里面多放点凉水、尿液或泻药,心理身体多管齐下,又拉肚子又受辱。比如在呼吸方面,试纸贴面或者最直接就把头按水盆里,把握好度别玩脱了。还有就是开空调调成最冷模式,把人***放在冷水管下洗洗澡。再高难度点知道针灸吗?针灸能养生治病也能废人,在手脚或某些重要穴位长时间中扎入,造成身体里的瘀堵从而身体残疾、手脚不利或长期疼痛,非专业不要这样搞,一个扎不好会出人命。其余不在说了,主要目的是在现在医学手段上查不出外伤同时突破其心理防线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过非法拘禁是跑不了的,这就要你衡量这个非法拘禁和你所要达成目的之间的轻重了。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确实有一个24小时的满足条件,但是又不局限于24小时这个满足条件,对他人事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同时施以殴打、酷刑、侮辱、等人身侵权行为,不受24小时满足条件限制,同时实施以上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情节恶劣残忍的从重处罚。

江洋大盗王超的故事?

故事一:南宋绍兴年间,有一个叫王超的军人,退役后遁入江湖做了江洋大盗,无恶不作。他年轻时曾经遇到一个得道的异人,传授给他一套“黄白住世之法”。王超按照这套方法修炼,年过九十还精神饱满,肌肤腴润,健步如飞……后来犯案被抓,判了***。临刑前,监官问他:你这么高的年龄,还有这么好的身体,有什么养生秘术吗?王超回答说:秘术我没有,只是年轻时师傅教我在每年的夏秋之交,在小腹部的关元穴,用艾条施灸千炷。久而久之,冬天不怕冷,夏天不怕热,几日不吃饭也不觉得饿,脐下总是像有一团火那样温暖。你难道没有听说过吗?土成砖,木成炭,千年不朽,皆火之力啊。王超被处死后,刑官让人将他的腹暖之处剖开,看见一块非肉非骨之物,凝然如石,这就是长期用艾火灸出来的。

海南98岁老人持刀杀妻获刑十五年,对此你怎么看?

谢邀!

许某盛持刀***妻子马某卿,被海南一中院以犯故意***罪判处***十五年,***五年。

***以故意***罪从轻判处许某盛十五年***,其从轻理由是:许某盛作案时年满75周岁;在被抓获后自愿认罪;同时考虑,此案系家庭***引起。

自愿认罪被视为量刑的从轻理由,没有问题。另外两个理由有待商榷。

年满75周岁,年龄是量刑从轻的理由吗?没有法律依据吧。

1、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但没有说到此年龄的人犯罪要给以其从轻处罚。

2、家庭***引起,到底是什么样的家庭***?

许某盛与马某卿感情长期不和,许某盛多次打骂和持刀恐吓马某卿。这是我们能够找到的对二人生活期间的情况的描述。

这是简单的家庭***吗?不是。应该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长期欺凌。

我认为,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凭借怀疑就持刀***,有此心理的人肯定心理不够健康,应该提前医治和预防。

他的妻子马某及子女明知许某之前有持刀威胁打骂等行为,仍然不及时***取措施,哪怕是分开两个人生活,也不至于导致***的悲剧发生,毕竟一大把年纪的人了。

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为***。但对于年事已高超过75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会轻易判处最高刑期的。

本案中许某已经95岁,符合应该减轻处罚的条件。但是许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极其严重,危害性极大,判处刑罚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实在必要,以防止其日后继续为非作恶。

***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结合案情和家庭各种关系矛盾给与许某此种量刑,完全可以起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值得拥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与和谐之下,奉劝有极端思想的人,千万不要冲动,生命只有一次,有再多的怨恨也可以找到办法解决。一旦动用了粗暴行为,后悔也来不及了,只能等待应有惩罚。

和谐社会必须严厉打击暴徒及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让违法犯罪嫌疑人得逞,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建议基层社区应该多与小区业主沟通,了解他们家庭生活情况,当有业主投诉或请求帮助化解矛盾时,应该及时监督的给与帮助。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把每个家庭及个人的矛盾***努力消灭在萌芽阶段,争做***和谐共处,家家文明共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养生专家判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养生专家判刑***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