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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构成***罪的根本原则是:是否违背女性意愿。醉酒女子走错房间,与男子***,是否构成了***罪,得看女子清醒后的态度。
因为女子醉酒后,走错房间了,肯定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个时候,女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失去控制,就像是一个智障者,是否自愿与男子***只能以女子清醒后的态度来确定,如果女子不追究男子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当初是自愿,否则就应该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另外,这名男子的行为也太丑陋了,就算在其花言巧语下,醉酒女子同意与其***,也有***、***之嫌;就算女子当初没有反抗,做为一个清醒的人也不应该乘人之危。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类似的事情多数是按***罪判决的。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男子是否构成***?
只要女方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罪名几乎不可能脱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题主的问题中是这个男子晚上睡觉有不关门的习惯,还是醉酒女子深夜硬闯陌生男子房间呢?看似得来全不费工夫,陌生男子道德底线尽失,***醉酒记忆恍惚的女子得逞。按理来说应该构成***。
一男子正在宾馆的房间里做着美梦,希望有什么好事发生。这时候正巧有名女子走进了房间,对男子送了一大堆秋天的菠菜。
该男子非常惊喜,这正是:“天上掉下来一个林妹妹”。
于是男子喜出望外,经过几番内心挣扎,与该女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构不构成***罪呢?
我认为:这个应该构不成***。
因为该男子没有***取任何非法的手段,他也不知道女子到底是愿意或者是不愿意?“女人心海底针”,毕竟该男子学的心理学还不深,还摸不透女人的心。
女子是自己送上门的,对于该男子来说是天降好事,哪能想到是女子不愿意的问题。
虽然该女子满身酒气,但是***都知道,“一般的女人不喝酒,喝酒的女人不一般。”
既然是不一般的女人来了,所以该男子也不客气了。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说男子构成了***罪,那对于该男的来说简直是太亏了。
很多人的回答都是通过个人的好恶,意识形态来看待方舟子,根本不在乎方舟子做了什么靠谱的事。也可以说他们只看到方舟子不通人情的找茬,而看不到他靠谱的打***。
还好,我没有方舟子的本事,所以讨厌我的人不多。
方舟子的人生在2010年是个转折点,那一年他被网友推选为“感动中国2010年度人物”,虽然最后没入选,但足见但是其人气之高,前拥后簇,辉煌至极。但也是这一年,方舟子的轨迹达到了巅峰,此后如同过山车一样,逐渐跌入倍受质疑直至万人唾骂的境地。
质疑韩寒是方舟子“撞南墙”的开始,仅凭臆测和随后韩寒亮出的手稿上的错别字,加上搜索上得来的所谓“证据”,质疑韩寒代笔。“打***”韩寒并非是方舟子发起的,其实是由<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麦田开始质疑,方舟子蹭热度。
后来麦田公开道歉,韩寒接受了,顺变调侃了下方舟子——说他秃顶之类,由此才开始了方和韩的口诛笔伐。而最终是韩寒置之不理,但方舟子穷追不舍,又开始进行人身攻击却漏洞百出,甚至PS照片诋毁。
百无聊赖时方舟子又拿蒋方舟“开刀”,理由竟然是蒋的文学作品中一段不到60个字的文字,有50%的雷同作品,并据此质疑蒋方舟由其母亲代笔。难怪很多人说方舟子打***是双重标准,他老婆刘菊花学位论文90%以上抄袭,他都不承认,拿蒋方舟作品中某段文字相似度说事,如何说服别人?
方舟子在质疑刘子华***中,居然***用了“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侮辱性词汇和描述,最后被***判处名誉侵权,但方舟子拒不承认错误。
而在“丁祖诒***”***中,方舟子故技重施,不断进行人身攻击,被***判决后同样据不认错,抵赖到底。
不可否认,前期的方舟子打***确实揪出了一些靠抄袭***上位的业界伪君子,但功成名就之后的方舟子,胡乱出击,四面树敌又毫无确凿根据,自己的许多科普文章被指出重度抄袭,但绝不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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